自二十一世纪以来,民众生活普遍好了起来,食品安全逐渐成为民生备受关注的一个点。食品的种类和功能越来越丰富,新的食品安全问题在不断闪现出来,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安全,过期的食品销毁显得尤其重要。一些从事着食品销售的公司一定要非常注重食品的安全问题,对于一些过期食品的销毁也是要格外注重的。因为一旦过期的食品没有处理好,就可能会引发一系类的食物中毒问题。
选好专业的公司团队进行过期食品的销毁最好的有效的方法。通过专业的团队,更安全的确保无害化处理,还可以让自己公司更省心。那么我国对于过期的食品销毁方法有哪些相关的法规制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五十二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二)有条件地限制进口;
(三)暂停或者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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